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家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保1719号
申请人:成家和,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P8J2A1U。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成家和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3万元,保单号为661313118182019000316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