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2020)鄂0202执65号之一华润三九(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4078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交通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9879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2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6元、执行费159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2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4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石灰窑区临江街9号、**市**港区**大道47-负23号及交通路特1号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电话追击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亿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糖业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19968元(含货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从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1月16***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想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