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2民初22187号
原告:***,男,满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59318R,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宁安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2009年4月-2021年3月)。事实与理由:1.本人于2021年2月份突发心梗住院治疗经过检查心脏支了2个架,住院一周后出院,上班后单位告知本人告在家休息,没有岗位安排,之后去单位3次都没有结果,在三月份的时候,收到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我在公司工作13年,在维护部工作9年,这9年期间没有日夜节假日之分,随时都得出去进行维护,都在勤勤恳恳工作。3.本人收入底薪1,900元,维护费900元,车补1,000元,工程款每年10,000元,这是我每月收入。
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书,2021年2月19日原告申请调休2天,20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请病假5天,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继续以休养身体的理由请病假三周,期间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医嘱休息的证明,但原告不配合,答辩人多次电话沟通原告到单位上班并与原告协商调岗,但原告明确拒绝,一直休息不来上班,2021年3月22日原告继续请假,答辩人拒绝审批,并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答辩人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作出同意意见后,答辩人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二、原告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法定义务。三、原告主张工资数额与事实不符。原告每月工资1,900元,综上所述,因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答辩人同意承担按照2014年8月1日起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起至通信维护项目结束时止,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455元。原告入职后签订了《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三.3.3.4规定“事假计假最小单位为半天,员工年度(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内请事假不得连续5天以上,否则公司有权决定调岗或考虑是否继续留用。”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5日期间请7天病假经领导审批同意,2021年3月4日-3月19日期间原告请事假11.5天亦经领导审批同意。2021年3月21日及2021年3月24日原告分两次申请请假5天及3天均被领导拒绝。2021年3月22日被告向工会委员会发征询函载明:“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三、考勤与休假制度3.4条款:事假计假最小单位为半天,员工年度请事假不得连续5天以上,否则公司有权决定调岗或考虑是否继续留用***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期间公司与之协商调岗均被拒绝,故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021年3月22日,工会复函同意被告终止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021年3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起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你的正式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并以文件形式确定。”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42元。原告就本案诉求于2021年12月28日向浑南仲裁委申请仲裁,浑南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不字(2021)8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2009年11月-2014年7月期间在美迪特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注销,该公司的注册地也为沈阳浑南新区**街5号同被告公司一致,董事长为***、董事宁安民及刘淑滨。被告公司的法人为宁安民、刘淑滨亦为被告单位股东。美迪特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关联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告以原告违反《员工手册》三.3.3.4规定请假连续超过5天以上,并与原告协商调岗被拒绝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2021年3月4日-2020年3月19日期间请事假11.5天是经过领导审批同意的。2021年3月22日原告申请请假5天被拒绝后,被告直接便向工会请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称与原告协商调岗被原告拒绝但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被告以上述理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同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证明原告不能从事由被告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2009年11月-2021年3月24日,原告一直都在相同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同的工作,虽然2009年11月-2014年7月期间在美迪特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工作,但美迪特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关联企业,且美迪特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故本案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应当将原告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为:46,966元(2,042元×11.5年×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9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美迪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