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柳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柳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4751号
申请人:丹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葛丹公路(宏福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4P4G6W。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五纬路葛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8014276A。
法定代表人:刘国方。
申请人丹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