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佰成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8854号
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南路8-1号3门。
法定代表人:赵年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
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孟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