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13639号
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南路**3门。
法定代表人:赵年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办公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张忠深。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