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特34号
申请人: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西100米。
负责人:尹德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5楼54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亳州重点工程局)与被申请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亳州重点工程局申请:依法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9)亳仲裁字第284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容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仲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请求我方支付合同内剩余监理费和附加监理费,但仲裁中申请人多次请求其提供履行合同期限外监理工作的证据,且案涉工程施工中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事实,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不向仲裁委提交履行附加监理工作的证据,导致裁决严重不公正。仲裁裁决计算方式错误。仲裁程序违法。综上,请撤销仲裁裁决。
容基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公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应该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工程属于政府采购中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本案中并没有除被申请人之外的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中也只有被申请人印章,只有被申请人作为监理人参与工程验收,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完成合同约定期限之外延期期限内的监理工作。计算数额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0日,亳州重点工程局与容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亳州文采路、火神路、长江路和凤尾路工程;工程地点:亳州是南部新区;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0亿。签约酬金(大写):中标费率为0.94%。2019年,就监理费问题,容基公司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亳州重点工程局支付拖欠的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8月6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亳仲裁字第284号裁定书,裁决亳州重点工程局支付容基公司监理费及附加工作酬金合计3101724.95元,其他诉求予以驳回。亳州重点工程局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法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问题。关于容基公司是否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该主张应由亳州重点工程局承担举证责任,该局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履行附加监理工作的证据对荣基公司相关监理费能否得到支持存在较大影响,如不提供,很大程度上损害的是其自身的利益。故,亳州重点工程局关于荣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主张理据不足且明显不合常理,本院不予认定。亳州重点工程局又称仲裁程序违法,但没有说明具体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监理费的计算方式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定撤销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亳州重点工程局的申请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安翠香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黄战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