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568号之一

申请人:门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李安,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炉城镇榆林新区4幢1单元1层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RX6T。

法定代表人:甘宗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商业街5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3435MA633TD68M。

法定代表人:李阿沙,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门军、**与被告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门军、**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或等价值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并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后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可以对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门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人民陪审员 康 晓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阿说五各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