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568号之一
申请人:门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李安,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炉城镇榆林新区4幢1单元1层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RX6T。
法定代表人:甘宗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商业街5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3435MA633TD68M。
法定代表人:李阿沙,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门军、**与被告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门军、**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或等价值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并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后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可以对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215.9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门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人民陪审员 康 晓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阿说五各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