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辖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单元1510。
法定代表人:朱冬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部经济开发区河西园区嘉陵大道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申,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01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 通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