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7B64XY。
法定代表人:朱冬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82107486
法定代表人:曹余,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9786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068.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书堂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