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789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DL3L2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7B64X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1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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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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