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789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DL3L2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7B64X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1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