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0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部经济开发区河西园区嘉陵大道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1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0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解除对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