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09号 申请人: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部经济开发区河西园区嘉陵大道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15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9,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39,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