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743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DL3L20。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7B64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鑫浩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