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54号
***、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川08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行剑阁支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3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300000.00),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3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