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53号
***、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川0823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新宇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分行剑阁支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3367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336700.00),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3367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