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26民初257号
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鑫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是在法律规定内对自己权利义务所做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应 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扎西央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