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法民初字第02648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顺琦(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南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356-2。
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大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