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法民初字第02648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顺琦(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南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356-2。
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大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