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长友与开封华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5民初2326号之一
原告:杨长友,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建,河南方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文,河南方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华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7101659D。
住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民,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6562A。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俊。
关于原告杨长友诉被告开封华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长友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华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友撤回对被告开封华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耀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杨长友负担。
审 判 长  裴 蓓
审 判 员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马正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