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兹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00W3U。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兹普,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兹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 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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