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00W3U。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号815812019509989000146)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传蔚
书 记 员 马羽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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