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民初61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峻宇,系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00W3U。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总经理。
被告:西双版纳本然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KNEXXXQ。
住;'>住所地:景洪市傣泐金湾品江苑第**第******iv>
法定代表人:张鹏治,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华,男,成年人,住景洪市傣泐金湾,住景洪市傣泐金湾品江苑第**第******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与被告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达公司”)、西双版纳本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然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岩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