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财保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00W3U。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渝0240财保76号民事裁定和(2019)渝0240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万元。保全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传蔚
书 记 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