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2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崇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2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虎。
原告成都崇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川0184民初2127号民事裁定,在19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予以冻结:户名: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慧谷支行,账号:510xxxx,行号:105xxxx,期限一年。申请人成都崇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4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成都崇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慧谷支行,账号:510xxxx,行号:105xxxx的1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