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与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2553号
原告: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崇州市白头镇甘泉村**。
经营者:孙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谢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于2019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宏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原告崇州市白头嘉兴塑钢门窗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万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