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等与某某甘孜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711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001MA620KMY2C。
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孜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新天地2区1幢1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2G0P222。
法定代表人:陈千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甘孜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64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