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康租赁站与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039号
原告:***康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黄金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6TC1N9J。
经营者:颜生勇,男,1967年7月13日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红星国际广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5CW79。
被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