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伦云、蒲春山,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成立。
被告: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先强。
被告:四川鸿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渠。
被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宏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子桐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