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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凌湘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2728号 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UDKA1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汉中凌湘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5225979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中凌湘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陕西汉中凌湘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返还了原告多退的保证金30001元,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