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100号之一
原告: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亨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大学城社区丽山路12号桑泰丹华园1栋A座14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亨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2元,由四川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