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1088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四川宏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住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宏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董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