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2918号之一
原告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义堂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特盛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3元,减半收取计6612元,由特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