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266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王云藻
人民陪审员  姜月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