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096号
原告: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67621N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晓,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6层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MYDB4T
法定代表人:王德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志,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嵘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