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盈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世纪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财保56号 申请人:云南盈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童花园二期B幢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459293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W4P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盈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205119192022000335)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户为1212××××1141的账户,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盈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