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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22执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邯郸市人,住所地河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人,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道27号1-2幢8楼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W4PO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黔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河南焦作市塔南路支行(账号6217××××0618)银行存款5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6236××××5535)银行存款50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第一、二、三项以500万元为限,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立案后移送执行工作局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500万元为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河南焦作市塔南路支行(账号6217××××0618)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86779.29元,及以500万元为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6236××××5535)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27943.92元,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另外,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向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直接送达了(2022)黔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黔0322财保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从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止,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反馈“**未支付工程款520万元”(但实际冻结金额应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现本院作出的(2022)黔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别提醒:如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