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邯郸市人。住所地河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人。现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W4PO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河南焦作市塔南路支行(账号621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6236********)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033901566315131,保险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河南焦作市塔南路支行(账号6217********)银行存款5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6236********)银行存款50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遵扩容段T8标项目经理部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第一、二、三项以500万元为限,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