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687号
原告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稷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环境资源的治理进行约定,应由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重庆市《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市高法院、各中级法院以及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区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此,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