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8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4层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7JJ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D29U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801室、4101室、裙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6183K。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318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0××3号]的不动产权。现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0××3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