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5民初2319号之一
原告: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68号附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2月21日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诉讼保全费809元,共计1554元,由成都三协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