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132民初27号
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NBK25。
法定代表人:秦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崇俊,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杨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3245172725XJ。
法定代表人:曲别阿曲。
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崇俊、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0882.61元(含退还质保金40587.36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029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银行年息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以40587.3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年息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双方签订《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白杨乡部分幼儿园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合同项下的三所幼儿园分别在2019年3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且均在竣工当日完成了交付。2019年11月22日经乐山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完成工程量1352912.11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62029.5元,至今尚欠工程款90882.61元(包含质保金40587.36元)。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届满后,原告依合同申请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余款数月,被告均以原告未结清工人工资为借口,拒付工程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故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辩称,被告还有工程款未付是事实,因为原告还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未付,那些农民工一直在找教育局、学校闹,所以被告的意见就是原告把农民工的工资付清,被告就把工程款支付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是赵志平、陈静两个人,欠条是他们两个人给农民工出具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四川鑫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送达《成交通知书》,原告成功竞标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白杨乡部分幼儿园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签订《合同协议书》并进场施工,合同总价1577537.00元,合同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3%,即40587.36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曾杰。2019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双方就白杨乡中心小学幼儿园新建工程、白杨乡月河村第一幼儿园新建工程、白杨乡月河村第二幼儿园及附属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乐山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价为1352912.11元,已支付工程款1262029.5元,剩余90882.61(含质保金40587.36元)元尚未支付。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届满后,原告依合同申请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余款。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6日分别向被告出具《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白杨乡部分幼儿园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函,被告均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白杨乡部分幼儿园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函》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与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的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白杨乡部分幼儿园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告按时完工,且验收合格,双方也已结算。双方对竣工结算的工程价款1352912.11元、已支付工程款1262029.5元、剩余90882.61元(含质保金40587.36元)尚未支付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关于被告所举证的案外人赵志平、陈进所出具的欠条,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无从考证,故被告主张原告按照欠条先付清欠条上所载明的张辉强等民工合计51155.00元的工资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两年质量保证期限已于2021年4月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882.61元(其中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029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银行年息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以40587.3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年息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巨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882.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5029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0587.3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曲术芳
书 记 员  胡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