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晨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1民初37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晨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