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4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嘉泽镇成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