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929号之三
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25063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22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鑫,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阳阳,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3040381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
法定代表人:蒋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龙飞,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