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11楼1105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761.78元(含执行费1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10761.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