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11楼1105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委托代理人田景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金额110761.78元(含执行费1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10761.78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