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2805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11楼1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