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5984号
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11楼11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嘉联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8号(SOHO尚都19楼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嘉联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7元,保全费1771元,合计4298元,由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