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源诚利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3932号
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1FEX6N。
法定代表人:李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男,1973年9月2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源诚利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KFDJ8B。
法定代表人:罗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源诚利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原告贵州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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