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民初274号
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江军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土门镇老横街68号。
经营者:江军,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芦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沈贵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孝辉,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江军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江军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江军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绵竹市土门镇江军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薛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婷